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革命文物认定工作。革命文物认定应当征求本级宣传、党史、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的意见。

认定非国有革命文物的,应当征求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权人的意见。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革命文物认定申请。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