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未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相关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