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国有资产管理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启动追责程序:
(一)不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自然资源资产重大损失或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的;
(四)其他违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行为。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