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人大国有资产监督与监察监督相衔接的有效机制,加强相关信息共享和工作联系,推动整改问责。

承担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职能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与本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部门、审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加强督促协调,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向有关专门委员会通报、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