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发现或者社会普遍反映的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以及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作出的重大投资决定、重大资产处置等事项安排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