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般在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时开展专题询问;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可以根据需要开展专题询问。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组织开展专题调研时,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或者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就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研询问。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应询部门回答询问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