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审议情况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决议应当包含总体评价、改进要求和落实期限等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期限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决议执行情况。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