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国有资产负债总量;(二)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情况;(三)国有资产配置预算及执行情况;(四)国有资产相关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建设和实施情况;(五)其他需要报告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重要情况。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