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国有资产负债总量;

(二)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情况;

(三)国有资产配置预算及执行情况;

(四)国有资产相关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建设和实施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重要情况。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