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报表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

(二)国有资本权益变动情况表、基本情况表;

(三)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

(四)其他反映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和使用绩效的报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