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管理情况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对国有资产整体监管情况;(二)总体资产负债、总体效益情况;(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四)国有资本投向、布局和风险控制情况及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情况;(五)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情况;(六)重大收购、重组、破产、清算等交易情况;(七)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八)其他需要报告的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管理重要情况。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