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未依法执行计划生育有关优待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对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拒不改正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