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禁止利用超声技术、染色体检测以及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为孕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医务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孕妇所孕胎儿性别。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