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推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制度,由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免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有遗传性疾病不宜生育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并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所需费用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具体办法和费用承担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鼓励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