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再生育的,认定为不符合政策生育:

(一)弃婴、溺婴等或者遗弃、虐待、拒绝抚养子女的;

(二)因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

(三)规避法律、法规将自己生育的子女送别人抚养的;

(四)其他不符合政策生育的情形。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