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二十八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再生育的,认定为不符合政策生育:(一)弃婴、溺婴等或者遗弃、虐待、拒绝抚养子女的;(二)因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三)规避法律、法规将自己生育的子女送别人抚养的;(四)其他不符合政策生育的情形。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