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捐助。

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