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相关单位负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