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国有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档案馆、图书馆、党史方志馆等收藏研究机构,应当对红色文化资源文献资料、实物进行征集和研究,设置红色文化资源档案,举办专题陈列展览。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收藏的红色文化资源捐赠或者出借给收藏、研究单位进行展览和研究。收藏、研究单位应当尊重捐赠人或者出借人的意愿,对捐赠或者出借的物品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