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志愿服务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团体可以根据自身优势和城乡社区服务对象的需求,在家政服务、心理疏导、医疗保健、生态环境、文体活动、社区治理、法律服务等领域开发设计并实施有针对性的志愿服务项目。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团体,向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提供常态化志愿服务。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