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履行工作职务行为、有偿服务等不属于志愿服务的活动,不得进行志愿服务信息记录、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志愿服务行业组织制定志愿服务信息记录和证明出具的操作指引,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