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报告的听取和审议第二十九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报告的时候,应当由报告机关的负责人到会作报告。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