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报告的时候,应当由报告机关的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