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召开全体会议,并可以召开分组会议、联组会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由主任会议确定若干名召集人轮流主持,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围绕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秘书长报告。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联组会议可以由各组联合召开,也可以分别由两个以上的组联合召开。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