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报告的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参加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所在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集中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