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质询案经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经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