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法规草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并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当及时印发会议。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