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审议结果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