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贸易计量监督条例/第二章 贸易计量器具第九条有效经营者使用计量器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破坏防作弊装置;(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三)伪造或者破坏计量器具检定标记、封缄;(四)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五)擅自改装计量器具,改变计量性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