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经营者用于贸易结算,并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安装使用前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含授权机构)进行检定,并加贴检定标记。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