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经营者批量使用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其平均偏差应当趋于零,不得在单件允许的范围内,人为普遍调整为正偏差或者负偏差,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