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贸易计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贸易计量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