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