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贸易计量监督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每台(件)二百元罚款,罚款总额不得超过五万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