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二章 水路运输第六条有效使用船舶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水路运输许可,同时领取船舶营运证件,并随船携带。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