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关于船舶禁运、渡运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