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中断通航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恢复通航。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