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五章 水上交通安全第三十一条有效长度小于五米的船舶,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认可其检验标准的,应当进行船舶登记和检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