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例/第七章 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