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