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修。公路水运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承担相应的工程返工及维修费用,并对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