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