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监理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未经建设单位同意,监理单位不得变更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