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三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将不低于法定标准的质量保障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列入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并在项目开工前和施工期,每月对施工单位实际投入项目的质量保障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