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一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兼顾畅通与安全,科学确定和保障工程建设工期,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和安全风险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组织整改,并定期向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