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十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公路水运工程初步设计阶段以及开工前,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对设计单位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