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高速公路实行预防性、周期性养护,保障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状态。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路况数据。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