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影响高速公路正常使用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情节较轻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