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高速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