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路保护第十五条有效高速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安装、拆除、改动高速公路附属设施;(二)丢弃、抛撒、擅自堆放物品,摆摊设点、打场晒粮、倾倒垃圾;(三)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四)非机动车、行人进入,赶放家畜;(五)在紧急停车道以外停车、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六)驾驶易损害路面的车辆;(七)不按有关规定拖拽事故车辆、故障车辆;(八)其他影响高速公路正常使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