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护管理第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的监督管理,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状况和养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高速公路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成负责养护的单位限期采取措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