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的监督管理,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状况和养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高速公路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成负责养护的单位限期采取措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