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旗(市、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传统文化传承和保护制度,编制历史文化遗存资源清单,挖掘整理传统口头文学、民间民族表演艺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民族服饰、民俗活动等文化遗产,落实管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形成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体系。鼓励建设嘎查村史馆。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