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精神文明建设第六十四条有效旗(市、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传统文化传承和保护制度,编制历史文化遗存资源清单,挖掘整理传统口头文学、民间民族表演艺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民族服饰、民俗活动等文化遗产,落实管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形成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体系。鼓励建设嘎查村史馆。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