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公共服务建设第五十四条有效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建设苏木乡镇、嘎查村中小学、幼儿园、养老服务机构,普及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