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行为:

(一)随意丢弃农药包装物、化肥包装袋、农膜等生产废弃物;

(二)乱堆乱放和露天焚烧秸秆;

(三)随意堆放畜禽粪便;

(四)随意丢弃、掩埋、焚烧病死畜禽;

(五)其他影响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