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生态环境建设第五十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行为:(一)随意丢弃农药包装物、化肥包装袋、农膜等生产废弃物;(二)乱堆乱放和露天焚烧秸秆;(三)随意堆放畜禽粪便;(四)随意丢弃、掩埋、焚烧病死畜禽;(五)其他影响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行为。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